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9599号
原告:张吉,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施旖旎,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佳毅,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房县,
第三人: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房。
法定代表人:徐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与被告郭佳毅、第三人湖北中鑫汇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0日,原告张吉以被告郭佳毅已偿还并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 葵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冠乔
书记员李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