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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11006号

魏连庆与姬拥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连庆;姬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11006号原告魏连庆,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崔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巧玲,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姬拥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连庆与被告姬拥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连庆自愿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连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连庆撤回对被告姬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连庆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新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