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26执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颍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MB0U441662。
法定代表人:吴军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管仲城市花园**楼**,组织机构代码67423267-6。
法定代表人:庄南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为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6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对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颍城管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徽省颍上县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8314元;2、罚款人民币792766元,合计23601080元。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3601080元,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 三、2018年1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颍上县解放北路西侧消防队东南祥和家园三号楼1-6层和该三号楼以北金源消防以南1-2层房屋12间的房产及土地,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皖1226执192号执行裁定,查封上述房地产。2019年6月17日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暂停(对该案中查封房地产)拍卖,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暂停(对该案中查封房地产)拍卖,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皖1226执1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人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张 洋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保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