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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7民初2174号

周启初与胡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启初;胡泽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民初2174号

原告:周启初,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胡泽元,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周启初与被告胡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周启初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启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启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启初负担。

审判员  刘仲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