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民初2174号
原告:周启初,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胡泽元,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周启初与被告胡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周启初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启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启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启初负担。
审判员 刘仲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