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3执50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9908742M。
法定代表人:周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寅虎,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唐晓青,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寅虎、唐晓青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渝010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李寅虎、唐晓青应共同偿还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57370.04元,并支付以57370.04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李寅虎、唐晓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寅虎、唐晓青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3执50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晓红
审 判 员 王 庆
审 判 员 谭联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魏敬朝
书 记 员 陈盈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