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学范。被执行人长沙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长沙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949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作雷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