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闪,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湖南湘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新塘垅小区******。法定代表人江柳星。申请执行人张闪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辉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县劳人仲案字(2018)第3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湘辉物流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张闪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月7日、5月6日、6月18日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2月15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18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保险收益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于2019年6月17日对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新塘垅小区物业负责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早已没有经营了,且去向不明,其法定代表人江柳星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电话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闪,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江柳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张闪,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9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张闪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6824.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饶兴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 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