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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81民初3814号

章丘华明水泥有限公司与马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丘华明水泥有限公司;山东中宝置业有限公司;马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3814号

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汝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丽,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中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贾涛,总经理。

被告:马科,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宝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马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丘华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海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贝贝

书 记 员 孙桥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