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502民初2420号
原告:龚广鱼,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渭南市临渭区故市。
被告:马玉红,男,约46岁,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
被告:吕建中,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龚广鱼与被告马玉红、吕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龚广鱼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广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广鱼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龚广鱼负担。  审  判  员       吴  昊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  琳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