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3民初4540号
原告:郑佳铭,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扩举,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俭,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郑佳铭与被告石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佳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扩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佳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7300元及逾期利息(以57300元为基数,第一段利息按年利率5%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第二段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郑佳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7300元及逾期利息(以57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9日起,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22次,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合计58100元。2019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原告573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借到到期后,被告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石俭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石俭多次向原告郑佳铭借款。2019年2月2日,被告石俭向原告郑佳铭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石俭于2018年8月1日起向郑佳铭借款合计57300元(伍万柒仟叁佰元整),约定于2019年3月31日前还清,总借期8个月,不计借款利息,如逾期未还清,愿按年利率5%计付借期8个月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郑佳铭的申请,对被告石俭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石俭欠原告郑佳铭57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此款,被告石俭依法应予偿还。原告郑佳铭要求被告石俭承担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石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佳铭支付借款573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计642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62元,由被告石俭负担(原告垫付的1462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账号:95×××3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玉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