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8944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一幼儿园,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该幼儿园园长。被告李伟民,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一幼儿园与被告李伟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无需为被告补缴2008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仲案字(2019)第41号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终局裁决。本案中,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9)第41号裁决,内容为:“本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元月至2019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双方缴费金额均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该裁决内容系执行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符合上述规定,应为终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一幼儿园对被告李伟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