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22民初2051号

夏琴娟与黄纪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夏琴娟;黄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2民初2051号

原告:夏琴娟,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纪明,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琴娟诉被告黄纪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琴娟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琴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琴娟撤回对被告黄纪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琴娟负担。

审判员  王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