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2761号
原告:郭应林,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朱超凡,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郭应林诉被告朱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郭兴林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应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应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郭应林负担。
审判员 任秋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