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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民初2761号

郭应林与朱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应林;朱超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2761号

原告:郭应林,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朱超凡,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郭应林诉被告朱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郭兴林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应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应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郭应林负担。

审判员  任秋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