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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2执446号

袁建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袁建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22执446号

被执行人:袁建林,男性,1964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本院在执行与袁建林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922执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