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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4841号

阳勇与恒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阳勇;恒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4841号

原告:阳勇,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元,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段**富兴世界金融中心********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勇与被告恒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勇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阳勇承担。

审 判 员  解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沈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