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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4民初2750号

张志能与代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能;代绍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4民初2750号

原告:张志能,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代绍江,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张志能诉被告代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文汇路260号)未能找到被告,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故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能的起诉。原告张志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 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秀萍

书 记 员  陶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