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4民初2750号
原告:张志能,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代绍江,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张志能诉被告代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文汇路260号)未能找到被告,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故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能的起诉。原告张志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 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秀萍
书 记 员 陶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