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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行审31号

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崔维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崔维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003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法定代表人徐华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曹贞娟,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崔维春,男,1967年5月2日生,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水罚字[2018]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青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袁世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时巾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