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003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法定代表人徐华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曹贞娟,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崔维春,男,1967年5月2日生,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水罚字[2018]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青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袁世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时巾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