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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6执391号

执行封鹏罚金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封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6执391号

被执行人:封鹏,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封鹏罚金刑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封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封鹏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现被执行人封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426执391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封鹏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伍中民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