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3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马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辽宁嘉凯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佟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华康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君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佟立新,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辽宁嘉凯精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辽宁嘉凯精化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华康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佟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2018)辽1103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盘锦华康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的盘国用(2010)第300050号、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某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兴字第xxxxx号、坐落于某开发区0001栋01号的房屋;房权证兴字第xxxxx号、坐落于某开发区0001栋02号的房屋;房权证兴字第xxxxx号、坐落于某开发区0001栋03号的房屋;房权证兴字第xxxxx号、坐落于某开发区0001栋04号的房屋;房权证兴隆台区字第xxxxx号、坐落于兴隆台区某开发区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