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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民初3093号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一某、魏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一某;魏二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3093号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魏一某,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魏二某,男,汉族,1953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一某、魏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宗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