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3093号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魏一某,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魏二某,男,汉族,1953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一某、魏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宗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