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邵家屯村。
负责人:杜献国,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魏巧玉,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孬旦,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俊锋,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巧玉、韩孬旦、张俊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向安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22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保顺
审判员 查世杰
审判员 李福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卫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