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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8执恢422号

宋福民与山建辉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福民;山建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8执恢422号 宋某某、山某某: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R1C作出的(2017)陕0118民初358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8执恢4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1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