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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保1561号

任兴集团有限公司、邵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兴集团有限公司;邵凯;刘兴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保1561号

申请人:任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3158582Y,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与建设路路口西五十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史祚政,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邵凯,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刘兴亮,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凯、刘兴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邵凯、刘兴亮5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任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5780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依据上述生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凯、刘兴亮51000元银行存款或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