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保1561号
申请人:任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3158582Y,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与建设路路口西五十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史祚政,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邵凯,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刘兴亮,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凯、刘兴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邵凯、刘兴亮5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任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5780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依据上述生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凯、刘兴亮51000元银行存款或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