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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执521号

粟敦春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723执521号 本院立案的罪犯粟敦春犯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罪犯粟敦春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件已执行结案,并以此作为结案凭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