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723执521号 本院立案的罪犯粟敦春犯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罪犯粟敦春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件已执行结案,并以此作为结案凭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粟敦春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723执521号 本院立案的罪犯粟敦春犯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罪犯粟敦春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件已执行结案,并以此作为结案凭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