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财保150号
申请人:赵玉军,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
申请人:赵秋海,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
申请人:刘会丽,女,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赵玉军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秋海、刘会丽名下的房屋两套(保全价值150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秋海、刘会丽名下的房屋两套,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限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