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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4民初54号

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4民初54号

原告: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法定代表人:权智强。 

被告: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住所地:乾县。

法定代表人:郝福星,该厂厂长。

原告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峰阳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01-09立案。

原告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17995元,退还原告宝鸡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董卫群审  判  员  史志强      

人民陪审员  马  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珺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