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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执1588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柏再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柏再刚;何小兵;张荣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芙蓉,总经理。

被执行人:柏再刚,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何小兵,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张荣梅,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1050911.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1014.86元(以1050911.1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4年2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66237元,执行费12909元,以上合计14910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柏再刚、何小兵、张荣梅的银行账户存款14910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杜健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