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2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王书林,女,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徐应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李珊珊,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书林与被执行人徐应成、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民初265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应成、李珊珊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正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子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