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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夏四海与被执行人陈怀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四海;陈怀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夏四海,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陈怀波,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四海与被执行人陈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川192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怀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夏四海借款本金48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和执行费62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怀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陈怀波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怀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四海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陈怀波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陈怀波户籍所在地村社干部,证实被执行人陈怀波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夏四海也称“不知道被执行人陈怀波现在何处,也无联系方式”。2019年6月9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怀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裴茂森

审判员  胡燕文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灿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