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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执保205号

李正国、彭华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正国;彭华丰;姚姗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81执保205号

申请人:李正国

被

申请人:彭华丰

被

申请人:姚姗姗申请人李正国与被申请人彭华丰、姚姗姗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正国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华丰、姚姗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正国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华丰、姚姗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邹明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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