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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民初8921号

陈某1、陈某2等与陈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02民初8921号

原告:陈某1,女,200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理人:尹某,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系原告陈某1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娜,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2,男,201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理人:尹某,系原告陈某2母亲,自然情况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娜,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3,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陈某1、陈某2诉被告陈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蕾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陈某2的法定代理人尹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娜、被告陈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1、陈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抚养费18万元(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2019年5月1日起每月1日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0元(每人每月7,500元);

三、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7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尹某在吉林省集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陈某1婚生子陈某2随母亲尹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二原告抚养费1.5万元。但是被告从2018年4月27日开始不再按时支付二原告抚养费。法定代表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生活负担太重,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二原告抚养费18万元。 被告陈某3辩称,我原来是修理手表的,在新世界有档口,每月工资7万-8万,后来新世界倒闭了,我现在借用玖伍文化城里面别人修手表的档口,偶尔帮我之前的老顾客修理手表,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现在抚养不起孩子,原告有房子居住,有车子开,我没有地方住,我现在没有工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陈某1、陈某2为被告陈某3与尹某的婚生子女。尹某与被告陈某3于2015年7月27日在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陈某1、陈某2归尹某抚养,被告陈某3每月1日给付抚养费15,000元到原告陈某1、陈某2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陈某3自2018年5月1日起未再支付二原告的抚养费。被告陈某3原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新世界商场内从事修理手表工作,根据其自述当时月收入为每月7万元-8万元。2018年11月15日,新世界商场关闭,被告陈某3陈述借用其哥哥的在沈阳市和平区玖伍文化城内档口偶尔帮之前的老顾客修理手表。根据原告的玖伍文化城内档口照片显示,被告陈某3在名为桑晨名表技术服务中心修表档口内修理手表,该服务中心的公司名称为沈阳桑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某3系沈阳桑晨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9%。在上述档口摆有“外出片刻,请您稍等,技师电话:139××××6871”桌牌,139××××6871为被告陈某3电话。被告陈某3在庭审中陈述,上述修表店里的修表工人除了被告陈某3,还有其哥哥的儿子,被告陈某3哥哥的儿子刚刚大学毕业1年,找不到工作,就在这修表,其哥哥10多年前从事修表,现在不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本案中,被告陈某3与尹某在民政局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二原告的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陈某3主张该离婚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被告陈某3自述,其离婚时在新世界商场修表每月收入7万元-8万元,上述离婚协议内容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被告陈某3应按照协议履行。 关于被告陈某3所称其没有地方住,没有工作,抚养不起孩子。虽然被告陈某3原修表档口所在的新世界商场关闭,但被告陈某3仍具有修表的工作能力。根据原告照片显示,被告陈某3现在玖伍文化城的桑晨名表技术服务中心修表档口内从事修理手表工作。被告陈某3陈述该档口为其哥哥所有,仅为帮忙,但被告陈某3系沈阳桑晨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且被告陈某3为该档口唯一经验丰富的技师,档口内留有的技师电话亦为被告陈某3电话,被告陈某3自述明显不符合常理。在被告陈某3和二原告的母亲尹某对抚养费金额有约定的情形下,被告陈某3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现工资收入情况以及生活情况与离婚时的情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了约定的抚养费后,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故被告陈某3应按照协议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18万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陈某1、陈某2抚养费各7,500元直至各自年满18周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1、陈某2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18万元; 二、被告陈某3于2019年5月1日起(包含5月)每月1日给付原告陈某1抚养费7,500元直至原告陈某1年满18周岁; 三、被告陈某3于2019年5月1日起(包含5月)每月1日给付原告陈某2抚养费7,500元直至原告陈某2年满18周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3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任玲

书记员陈丹璐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