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文县。
被执行人:范某某,住文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8)甘122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6月20日履行20000元,剩余的8900元在2019年9月20日前履行完毕;该案执行费334元由申请人王某某已主动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2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小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小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