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920-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7月18日生,住。被告商水县君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纬一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9457256XH。
法定代表人:闫百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诉被告商水县君顺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账户的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商水县君顺百货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