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194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昌绍(曾用名黄某兆),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30,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横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被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同年11月7日被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昌绍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黄昌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昌绍于2016年7月间,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城区不同网吧,趁被害人专心上网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桌面上的手机,后拿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手机店销赃。同月4日16时许,黄昌绍在罗村城区大润发旁边的景仲网吧,盗走被害人王某龙的一台苹果6手机(价值3626元)。同月6日14时许,黄昌绍在罗村联星好万家广场的人来人网吧,盗走被害人李某昌的一台OPPOR9PULS手机(价值2568元)。同月30日18时左右,黄昌绍在罗村城区富宏广场三楼的酷我网吧,盗走被害人招志添一台苹果6手机。黄昌绍于2019年3月8日被民警抓获。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昌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昌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黄昌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黄昌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昌绍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黄昌绍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黄昌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黄昌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因本案罪行系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故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昌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之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阳 芳
书 记 员 钟婉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