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6992号
原告: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魏超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通晓,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琳,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姜世明,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