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西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22406。
法定代表人:李煌。
委托代理人:陈亮,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春赏,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亚楼,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身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常亚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438215元及利息、罚息;
二、支付律师费2800元;
三、支付公告费26元;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常亚楼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72×××58账户内存款147.35元,冻结限额465339.79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常亚楼名下在中国银行东莞塘厦支行营业部的39×××95账户内存款港币160.11元,冻结限额港币465339.79元。
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亚楼名下位于龙岗区中心城新鸿进花园鸿福苑8单元复式703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6000016285)中占有的50%权利份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石登科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