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永光,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西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马永光醉酒后驾驶豫P×××**号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华县迟营乡双狼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永光血液样板中乙醇含量为136.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永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永光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圆。
被告人马永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永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永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俊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永刚
书记员王梦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