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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1217号

孙少攀、云南大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少攀;云南大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孙少攀,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大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大都摩天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迅。被执行人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珥季路交叉口div>

负责人:王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少攀与被执行人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大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大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少攀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限定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本院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成锐

审 判 员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