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3247号
申请执行人:薛秋莲,女,汉族,1960年,11月23日生,
被执行人:李淑彩,女,汉族,1955年3月2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薛秋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淑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豫01民终48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淑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按照原判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3247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笑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