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0302执恢528号

卢俊、陈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俊;陈敏;姜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2执恢528号申请执行人卢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陈敏,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姜连明,男,1957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2017)鄂0302民初39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卢俊与陈敏、姜连明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海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