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2执恢528号申请执行人卢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陈敏,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姜连明,男,1957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2017)鄂0302民初39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卢俊与陈敏、姜连明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海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