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21民初1363号
原告:付某民,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郑某东,男,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付某民与被告郑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付某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付某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堂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侯五英
书记员刘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