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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1民初1363号

付某民与郑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某民;郑某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21民初1363号

原告:付某民,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郑某东,男,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付某民与被告郑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付某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付某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堂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侯五英

书记员刘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