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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297号之十

朱志旭、张小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志旭;张小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97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朱志旭,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陵县。

被执行人:张小根,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朱志旭与张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根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小根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54456.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