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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执123号

赵彩云、孙瑞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彩云;孙瑞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赵彩云,女,汉族,1991年12月9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孙瑞丰,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关于赵彩云申请执行孙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221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瑞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瑞丰送达了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孙瑞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11日、2月13日、3月28日、4月22日、5月27日五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孙瑞丰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孙瑞丰名下银行存款情况;4、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辆。5、2019年2月19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6、上述执行活动,2019年5月30日与申请人赵彩云告知,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彩云申请执行孙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昊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