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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4759号

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群芳毕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江林;曾群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759号

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04858。

法定代表人:赵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沂润,该公司员工。

被告:毕江林,男,汉族,1980年02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曾群芳,女,汉族,1984年05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江林,曾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 焱

书 记 员 马德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