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759号
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04858。
法定代表人:赵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沂润,该公司员工。
被告:毕江林,男,汉族,1980年02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曾群芳,女,汉族,1984年05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江林,曾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 焱
书 记 员 马德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