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2民初5437号
原告:暴士云,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王瑞超,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暴士云与被告王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暴士云,被告王瑞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暴士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15日被告以其父亲得病为由向原告借款37000元,约定2018年11月15日还清。到还款日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故原告起诉。
被告王瑞超辩称,其是在2017年7、8月份向原告借款,借款数额为20000元,但原告只给付被告18000元,被告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后来原告让被告又出具了37000元的借条。现只同意偿还2000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于2018年3月1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王瑞超欠暴士云37000元2018年3月15日,2018年11月15日还清”。因借款至今未能偿还,故原告来院呈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7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主张只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且原告只给付18000元,对此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现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瑞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暴士云借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王瑞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玉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昱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