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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530号

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271民初530号

原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酒钢冶金厂区(雄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1518066G。

法定代表人:孔祥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女,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雅艺,男,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4689617Y。

法定代表人:唐致玉,总经理。 原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牛雅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92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875.88元(自2017年1月27日按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暂计算值2018年7月27日),合计475123.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共计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0583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交付现场,被告先后共计支付176590元,至今仍欠原告货款429248元未支付。 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当庭提交的合同、增值税发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发货明细等证据,本院予以审核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光伏支架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1MW光伏支架69吨,单价7400元,总价款510600元。2017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光伏支架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四个光伏棚光伏支架12.87吨,单价7400元,总价款95238元。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20日,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后原告按照销货金额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向原告陆续支付货款176590元,余货款429248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其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42924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45875.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29248元、逾期付款利息45875.88元,合计475123.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7元,由被告四川源中园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近坦

人民陪审员  梁淑荣

人民陪审员  张素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汤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