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8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范,女,汉族,194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郝身丽,女,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周红军,男,汉族,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执行人李玉范与被执行人周红军、郝身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8民初4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郝身丽、周红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范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通过当庭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红军、郝身丽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银信部门存款信息,除在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委育英西路南有房产一套,但已2018年11月1日已被诉前保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3日、2019年5月24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祥超执行员 张文强执行员 丁洪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佳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