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孙志伟,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张钦运,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关于孙志伟申请执行张钦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6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志伟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钦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向张钦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29日向张钦运发出纳失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张钦运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年3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张钦运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钦运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张钦运在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张钦运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钦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但起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本院通过短信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钦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买鹏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