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67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利天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工业园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21035G。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关于郑州市利天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8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利天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
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6月20日到本院接收询问(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收询问);
四、被执行人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车辆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两宗,已被法院多轮查封;
六、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296.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续冻于冻结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出;
七、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利天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绍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