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4881号
原告:宋亚涛,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凯歌,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宋亚涛与被告李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宋亚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亚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