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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4881号

宋亚涛与李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亚涛;李凯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4881号

原告:宋亚涛,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凯歌,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宋亚涛与被告李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宋亚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亚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芳 关注公众号“”